在检察院不予起诉之后的重新起诉时限问题上,其主导权实际上属于被害人。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于那些涉及到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案件,检察院如果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被害人对此若持有异议,便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的七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启动公诉程序。
倘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了原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仍有权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被害人亦可不经申诉环节,径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