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征地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将由省级行政单位以颁布施行区片综合地价的形式来制定和明确。
此外,对于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也将由同等级别行政单位依据前述方式进行规划和公布。
在此基础上,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秉持公正透明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符合其实际情况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至于针对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类型土地、地上建筑物、作物等方面的补偿标准,则需要由省级行政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一制定。
而其中尤其重要的是,对于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标准,亦应依据上述原则,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确保被征农民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的原则,尊重其个人意愿,运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多元化手段,综合考虑给与公平合理的赔偿。
同时,还应对由于征收行为所引发的搬迁、临时安置等额外费用进行充分补偿,以此保证农村村民在居住方面的基本权益以及合法的房屋财产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和维护。《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