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通常情况而言,离婚协议签署完毕之后便不可轻易反悔。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离婚协议还是存在可被反悔的空间与机会:
首先,离婚手续进行到办理离婚登记之前阶段时,所签署的离婚协议尚未完全生效和产生法律效力,在此期间内,当事人可以对离婚协议中涉及到的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然而,当离婚登记程序完成之后,离婚协议已经具备了全面的效力,即在这一时刻起,任何形式的更改均不再被法律所允许。
其次,若涉及到财产分配问题,如妻子藏匿、转移、变卖、毁损或浪费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制造虚假的夫妻共同债务以图侵占丈夫的财产,这种情况下,丈夫有权向当地的民事法庭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在财产分配上的权益,并请求法院再次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