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私人住宅所附带的受法律永久保护的产权,通常归属于不动产业权证上记录的财产所有人。
自国家推行不动产全域统一登记制度以来,房产所有权的取得与变动,皆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准绳,唯有凭借经由国家认可、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方能有效享受房屋产权带来的权益。
作为住宅所有权的独占者,产权持有人有权依照相关凭证对其住房进行自我管理及使用,确保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项权利得以充分实现。
国家对于公民城市私有住房所有权的保护,始终怀揣依法公正之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循这一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侵占或损毁他人私有住房的行为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