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审法庭审理流程中所必须关注的关键点包括:
二审人民法院对于初次审判所确认的事实以及对其适用的法律制度,理应对其进行深入细致的检视与审慎评估,而且这一过程并不受上诉或抗议所限定的特定范围所左右。
针对实行检察机关公诉立案制度的第二审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开展法庭审理活动之后,立即通知检察机关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