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夫妻因其离婚事宜而决定将共同财富赠送给他们的子女之行为,我们可认为这是一种特定的赠与方案,带有一定的道义和责任属性,亦可被视作一种承诺性的许诺。
在两人的婚姻实际关系因离婚协议而解除且离婚协议中的其他条款皆获落实的情况下,便应被判定为夫妇之中一方的赠予目的已经达成,只需不存在欺骗或威胁的状况,那么该赠送行为依据法律便无法轻易地被更改或取消。
因此,办理离婚协议时双方同意将财产转交子女所有,并已完成相应程序,此种赠予便具有了道义和责任性质,且属于承诺性质。
假如有任何一方试图索要这些财产,那么他/她将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