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体系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时效的相关法条规定,对于普通类型的一审公诉案件,应在受理之后的一个月之内宣告判决,最延迟度也不可超过一个半月。
如遇特殊情形,须经过省级自治区和直辖市等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批准或做出决定,方可再次延长一个月。
当人民法院变更了案件的管辖权,那么该案的审理时效应当自新接手案件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开始计算。
同时,对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等到补充侦查工作全部完成并移送人民法院以后,人民法院还应依法重新计算审理的时间。
而针对那些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则应该在受理之后的二十天内完成审判。
对于二审上诉抗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之内予以审结,最迟不得超逾一个半月。
在特殊情况下,如需延长,应当得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或者决定,且延长的时间最多为一个月。
最后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其审理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