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刑事拘留期限,通常情况下可延长一天到四天;
然而,针对那些流窜犯罪或者屡次进行同类违法行为以及纠集他人共同实施犯罪活动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在向检察机关提出审查批准逮捕申请时,其建议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三十天。
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书之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检察机关将做出批捕或不予批捕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若公安机关认定某被拘留人员有必要进行逮捕,则应在其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递交审查批准逮捕申请。
但在特殊状况下,这项提交申请的期限可延长至一至四日。
特别是在此类情形中涉及的严重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提出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甚至可以延长至整整三十天。《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