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之后,当其中一方主诉申请变更其对子女的抚养权之时,或是孩子成长至拥有自行认知的能力时,积极表示希望能与其他父母共同生活的话,就需要针对这个新的需求进行单独的诉讼程序。
离婚事件处理完成之后,如果对子女抚养权的变更有所争议,这种争议并不属于原来涉及的离婚案子的范畴之内,也并非是对原有离婚案件所做出的子女抚养事务安排的纠正或修改,而是出现了原离婚案件处理过程中未曾预见到的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新状况。
因此,万不得已之下,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新情况,应将它们视为全新的案件,并由此展开单独的诉讼程序。《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