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之交通强制保险的赔偿事项,实际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数额限制;
当超出此限定额度时,该赔偿责任应依法转移至责任方承担。
关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其具体范围,主要涵盖以下三大方面:
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形,亦属于理赔范畴以内——即便被保险者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当中并未承担任何责任,亦须履行相应的理赔义务。
因而,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所涉金额往往会超过交通强制保险设定的最高额度,进而需要进一步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