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享受工伤待遇之员工的劳动合同时效届满后,公司是否有权不再续订这一问题,应根据特定情况予以详细解析。
若工伤员工正处于相关医疗期限内,那么原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将顺延至其停工医疗状况得以消除为止,在此期间,公司不得擅自终止劳动合同。
对于因公受伤并被评定为1-6级伤残等级的员工而言,尽管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但公司仍无权主动提出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而对于第六级伤残程度的员工,在其本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该员工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支付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也需向其支付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至于那些因公受伤并被评定为7级至10级伤残等级的员工,当他们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公司有权选择不再与其续签,但同样需要向其支付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