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一般情况下,购房定金是不予退还的;
然而,在满足特定情形后,仍有可能获得退还的机会。
具体如下所示:
首先,假设开发商在签署认购意向书时,明确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已被购房者确认购买的房屋出售给其他人,从而导致未能顺利完成后续的正式签约手续。
此时,根据相关法规,开发商需双倍退还购房者的定金。
其次,假如开发商未能取得有关合法的商品房销售资质证明,或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买卖双方无法签署正式合同,甚至导致整个合同无效,那么开发商需要赔偿购房者的经济损失,同时也需归还其缴纳的定金。
再者,如果仅仅因为双方对正式合同及附加协议中的某些条款持有不同看法,并且这些分歧与认购意向书的主要条款并无直接关联,以致最终未能成功签署合同,那么双方均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开发商必须全额归还购房者的定金。
最后,若是认购意向书中对于房价、房屋面积以及户型结构等重要内容缺乏清晰的描述或约定不够明确,而买卖双方针对此问题难以达成共识,进而影响了正式合同的签署,那么开发商同样应对购房者退还首付。
在此之前,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开发商已经具备了商品预售所需的所有法定条件,但是只要购房者拒绝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他们便无权主张退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