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准则,补偿标准涵盖了对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由于征收房屋所引发的搬迁过程及其营运转性的补偿;
以及针对因征收房屋而造福的企业及个体经营户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虽然各个方面的补偿准则有所差异,但值得注意的是,对被征收房屋自身价值的补偿,其最终得出的结果不能低于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相似性质房地产市场交易的平均价格。
其次,房屋补偿费用(即所谓的“房屋重置费”)旨在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产权发生变化时可能蒙受的任何损失,这种补偿主要依靠被拆迁房屋的构造形式及其经济贬值幅度为依据,通过平方英尺或者每平方米单价的方式进行精确计算。
另外,我们还考虑到了因拆迁引发的随居转换问题对被拆迁房屋住户的影响,为此制定了周转补偿费用,以便他们有机会获得额外补贴来解决在临时居住环境下可能遭遇的种种困扰。
为了进一步提升被拆迁房屋住户的配合积极性,我们制定了奖励性补偿费用,鼓励住户积极参与到房屋拆迁的过程中,甚至自愿离开现有的生活区域,无需求助于拆迁单位为他们安排新的住房。
最后,作为一项选择性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接受货币补偿方案,也可以选择接受房屋产权调换方案。
一旦被征收人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将负责提供相应的用来进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并在接收被征收房屋的同时与被征收人一起核实、结算两者间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各部分的补偿标准不同,比如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