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无效或者已经宣告撤销的婚姻,其效力自始至终未能产生。
因此,产生该种情况的当事人双方均无法享有作为配偶所应享受的权利以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若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了资产收益,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书面协议进行处置;
假如达不成这样的协议,那么便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据公平正义、保护无辜一方权益的原则作出裁决。
值得重点强调的是,对于因重婚引发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问题,必须要确保未侵犯到合法婚姻中任何一方的财产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