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或利用虚构的身份证明套取真实信用卡;
(二)明知已经过期的信用卡仍然使用;
(三)未经许可偷偷使用他人的信用卡;
(四)以恶意占有为目的,对银行发放的信用额度超期透支且经过银行多次催缴之后仍然不予还款。
上述第四点中所谓的“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违背了诚信原则,以非法侵占财产为目的,超过银行设定的授权权限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且在受到银行的催收要求后仍拒不偿还欠款的行为。
对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况,应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及金额在五千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五万元人民币的,应当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数额较大”;
涉及金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应当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数额巨大”;
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所提到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具体涵盖以下几种情况:
(一)拾到他人遗失的信用卡并擅自使用;
(二)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他人的信用卡并擅自使用;
(三)通过窃取、收购、欺诈或者其他非法途径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然后通过网络、通信终端等方式使用该信息资料;
(四)除上述三种情况之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