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以任何方式伪造或变造的信用卡;
(2)经欺骗方法获取并未经允许擅用他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而获得信用卡的;
(3)非法获取、使用已失效或被宣布无效的信用卡;
(4)未经授权或未取得合法许可,擅自滥用、滥付使用他人信用卡中的资金;
(5)持卡人具有故意侵占利益为目的,超出信用卡合约规定的额度和规定的期限进行高额消费;
(6)在接到发卡银行的正式催缴通知后,故意拖欠不予偿还的;
以及
(7)不当获取并使用他人遗失的信用卡。
以上各条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恶意透支”等犯罪行为的指控依据之一,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谓的“恶意透支”,旨在明确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所持有的财产为既定目的,且在其收到发卡银行正式的催缴通知书之后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严重违法行为。
对于非法获取并使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况,将按照本法规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