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期应自权利人权衡或明确知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承担方之日起,开始进行计算和推算。
此外,法律在特定情况下还会设置相关条款另行规定。
然而,若自权力被侵害之日起,已超过了二十年的法定期间,则当事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公正保护。
基于特殊复杂情况,当权人请求延长时,经人民法院严格审核后,也可予以适当考虑并作出裁决。《民法典》第188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19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