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蓄意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或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获取并享用信用卡服务;
(二)故意使用已被注销失效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活动;
(三)未经授权擅自借用、盗取及仿冒他人合法拥有的信用卡;
(四)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恶意透支信用卡,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非法占用意图,其本质即超出监管机构核定的合理金额或期限,且在收到发卡银行的催收通知后仍然拒不偿还所欠债务。
恶意透支行为是信用卡业务中最主要的风险形态之一,也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