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定义及其与其他类似罪名之间的显著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不仅仅局限于单一的个体,而是呈现出多样化和复合性的特点。
在此基础上,本罪的定性取决于被害人是否基于威胁、恐吓或其他不当压力而被迫交付财产;
其次,从犯罪行为的性质来看,实施此类犯罪的当事人通常使用何种手段来达到其目的,例如威胁、要挟或者恫吓等方式,这些都是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最后,从犯罪主体的角度出发,敲诈勒索罪的实施者可以是任何年龄段的自然人,这也体现了本罪的普遍性和广泛性。
此外,在主观层面上,敲诈勒索罪的实施者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心态,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财产损失,但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