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因涉及征收土地,应向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支付适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出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相关的青苗补偿费等款项。
2.对于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其能够及时且足额地支付给相关方。
特别是针对农村村民的住宅,应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并根据村民的居住条件是否得到改善,来决定是否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进行补偿。
3.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同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的法律行为。
目前,征地通常指的就是征收。
4.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而实际行使征用土地权的则是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
征用土地是国家的一种行政行为,其目的是满足国家建设的需要。
征用土地必须以土地补偿作为必要条件,并且征用土地的标的仅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5.征用土地必须遵守经济规律,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控制征地审批权限,并给予被征地农民以法定的经济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