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进行的取保候审期限应在1年以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实施取保候审最长时间不宜超过12个月,同时,对于被采取监视居住的对象来说,其最长的拘留期亦不能超过6个月;
3、取保候审的终止性质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由于未必要继续追究刑事责任而导致取消;
(2)由于变更为其他更为严厉的强制性措施而使取保候审自动终止;
(3)由于刑期已满而导致取保候审自然终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应司法解释规定,解除取保候审必须得到原作出决定的司法机关批准认可,并由该有权机关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公安机关行使相关职责与义务。《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