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的被刑事拘留并未触及案底的概念范畴。
通常所说的案底泛指由法院审判程序产生,被认定为有罪者的个人身份资料、涉案经过、法律程序以及最终裁决内容等方面的档案信息。
与此相对照的,刑事案底则特指经过正式审判程序,被判定有罪罪犯的相关档案记录。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直接接手案子进行侦查工作时,遇到了特定紧急状况下,基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执行的临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之一。
需要明确的是,刑事拘留并不属于刑事处罚的一环,仅仅是侦查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而已,因此无法生成所谓的案底。
唯有经过法院定罪判刑的刑事处罚方可留下入档的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