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首付提供者并非总是必然地获得房地产所有权。
实际上,依据相应的法律条文,若一方在婚前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个人承担首付费用,而在婚后则以夫妻共有的财物进行按揭贷款,并且房屋籍属署名为首付提供者的情况下,当婚姻破裂之际,这处房产将交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置。
倘若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来裁决归属权问题,通常会判定给登记的一方,同时要求其向另一方作出适当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