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数额,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规定。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员工在工作中因为受到工伤影响而导致其身体伤残等级被确定为五级到十级之间时,其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届满结束,或是该名员工本人有明确意愿自行解除合同协议时,均应由其雇佣方履行支付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义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