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费用:
第一,房屋补偿费。
这项费用依据被拆迁房屋的构造及使用年限进行档次划分,并以此为基础按照每平米的价格进行计算;
第二,周转补偿费。
该项费用以被拆迁房屋的居民临时居住环境为依据进行档次划分,然后针对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数给予每月相应的补贴金额;
第三,奖励性补偿费。
该项费用需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定政策制定,并且拆迁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此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在此基础上,如果被拆迁人能够在预定时间内达成协议并迁出房屋的话,那么对于征收的房屋建筑面积、补贴面积以及达成协议的奖励面积之和小于等于45㎡的部分,其剩余不足部分将按照评估单价的80%给与补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