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腐犯罪属违法行为中的严重类型,其对应的法定期限为死刑,且此类案件的法律追溯期设定为长达二十年。
然而如若超过此期限后,确有必要再次启动司法程序进行追究和惩处,则需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准方可实行。
在此过程中,我国刑法所设定的有效追诉周期,是依照犯罪依法应得最严厉惩罚程度来决定的,这充分展示了罪责与刑罚相适应原则在司法程序中的重要角色。《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