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系归类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含义是故意或过失地施行可能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等行为。
其所侵害的法律权益乃公众的公共安全,而对于危险驾驶罪而言,其犯罪对象亦是公众的公共安全。
因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刻意将其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这一章节中共襄盛举,将之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名下的一种法定犯罪类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