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的显着特性包含以下几点:
首先,该罪名侵犯了被害人家属成员在家庭环境中所享有的平等权利;
其次,犯罪行为在客观层面具体表现为对那些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的家庭成员,例如老人、孩子或患有疾病的成员,本应承担起扶养责任但却选择无视,且其行为的严重程度足以构成刑事犯罪;
最后,该犯罪行状的主体是特殊身份的人,他们必须对被遗弃人身承受法律所规定的扶养义务,并且具备实际抚养这些人的能力。
此外,从主观角度来看,遗弃行为应该被视为一种故意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