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若涉案纠纷并未牵扯到财产方面的权益,那么代理费用的收取将从每次800元至10000元不等;
反之,如果涉及到了财产利益的纷争,则每次基础服务的费用为1000至2000元。
针对那些争议财产标的额度超过1万元的案件,会依照以下依次递减的分段累加计算方式来计算出最终的代理费用。
具体而言,争议标的额在10001元至100000元之间的部分,将会按照5%至6%的比例计价;
而当争议财产标的额大于1000000元时,费用计费比例就会相应地减小至4%至5%;
当争议财产标的额高于10000000元后,费用计费比例将再次降低至3%至4%;
不过,当争议财产标的额达到5000001元及以上时,费用计费比例仅剩下2%至3%。
(一)在审查起诉环节中,不论是否涉及财产利益的纷争,代理费用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浮动,即在每次1500元至12000元之间;
但若是涉及了财产利益纷争的情况下,代理费用则遵循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取其70%作为上限规定,同时也要保证代理费用的最低限有两千元以上。
(二)在审判环节中,不涉及财产利益纷争的代理费用如下所述:
在作为被告方的辩护律师的角色上时,每次的费用在2500元至20000元之间变动;
而在身为自诉人或受害者的诉讼代理人的情境下,每次的费用亦是在2000元至15000元之间浮动。
至于涉及财产利益纷争的诉讼案件,代理费用则依据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