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案需于七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并向人民检察院提交起诉申请,而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转交的案件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若涉及到重大或复杂的案例,则可将审理期限延长至半个月。
《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对醉驾案处理流程及车辆和驾驶证件的扣押有详细规定,对涉嫌酒驾者的机动车驾驶证进行法定扣押。
同时,交通警察须对当事人抽取出的血样进行现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此外,该《意见》还强调了严格的办案时限要求,并提出了建立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快侦快办工作制度,加强内部办案协作,确保案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对于案件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充分的,应当在查获犯罪嫌疑人之日起七日内侦查终结案件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如遇特殊情况,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案时限。
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此外,《意见》还明确指出,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必须配备齐全的设备,包括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约束带、警绳、摄像机、照相机、执法记录仪、反光指挥棒、停车示意牌等。
执勤车辆还应配备灭火器材、急救包等急救装备,必要时可配备简易破拆工具、拦车破胎器、测速仪等装备。
关于醉驾交警移交检察院嫌疑人是否需要亲自前往的问题,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