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审理过程中未涉及到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其法律服务费用的标准为每宗手续费在800至10,000元之间。
然而,如若涉及到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每宗案件所应支付的基础服务费用将会在此基础上有所增加,具体上调幅度会根据案件中的财产争议金额来定。
财产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宗案件须支付的基础服务费为1000至2000元;
财产争议金额超出1万元的,则需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段累进制计算:
首先以10001元为基准点,然后以百分数乘以争议财产标的比例,直至500万元为止。
具体而言,争议标的额计算时,1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属于第一级,收费比率约为5%至6%;
而1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属于同一级别,收费比率约为4%至5%;
接着是10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费比率约为3%至4%;
再往后是非涉案金额在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费比率约为2%至3%;
最后是争议财产数额达10000001元以上者,此部分的收费比率约为1%至2%;
至于争议财产金额在50000001元及以上的部分,收费比率则为0.5%至1%。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无论是否涉及财产权益纠纷,案件需支付的基础服务费用均在1500元至12,000元之间。
若案件涉及到财产权益纠纷,也需按照审判阶段涉及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代理费用标准支付。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无论何时何种情况下,案件的案件费用都会控制在2000元或以上。
(三)在审判阶段中,无论对于被告、自诉人或者被害人的代理人来说,提供的基础法律服务收费及都相同,即2500元至20,000元/件之范围内。
但当案件涉及到财产权益纠纷时,基础服务费用就要按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