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帮信罪的处理过程中,我们需要搜集相关证据以证明被告人存在收购、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以及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等行为。
所谓帮信罪,便是指对明知他人正在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却依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虚拟主机托管服务、网络数据存储空间服务等便利,并且情节较为严重者,便达到了公安机关立案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