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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公章与他人签合同公司是否要担责

在涉及到个人私自伪造公司印章并与其签署合同的事件中,公司并不一定要对合同内容负责。
然而,若此人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法律定义,则意味着公司需对其私刻公章所签署的合同负有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外进行的签约行为,除非相对方明确知晓或理应知晓其越权事实,否则该代表行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最新修订: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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