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的程序具体如下:
首先,需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家属通过书面信函形式表达申请取保候审的意愿。
其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述书面申请之后,必须在七日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是否同意申请。
再次,当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时,要向当事人本人宣布内容,且需要他本人亲自签署取保候审决定书。
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方式并不足以产生重大社会危害性;
(三)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照顾自己、胎儿正处于发育阶段或是哺乳期内的妇女,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手段不会构成社会公共安全隐患。《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