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通常情况下,拆迁房的房产证发放时间为90天内,这一时间将依照拆迁安置合同中所约定的登记期限进行核定。
值得注意的是,若该房屋属于尚未完工的建设项目,那么其房产证的办理应当自房屋正式交付并投入使用的那一刻算起,且需要在接下来的90个自然日内完成。
2.当涉及到对被拆迁房屋而言的补偿费用时(也称为“房屋重置费”),它主要用于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这部分补偿费用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来进行划分档次,然后按照每平方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此外,还有一种名为“周转补偿费”的费用,它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因临时居住或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所带来的不便。
这部分补偿费用会根据临时居住条件来进行划分档次,然后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还有一种名为“奖励性补偿费”的费用,它主要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则需要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进行最终确定。
3.在计算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时,我们需要用到以下两个基本公式:
首先,房屋拆迁补偿价等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宅基地面积再加上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其次,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与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