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夫妻一方在婚前通过个人财产买下房屋并向银行申请了按揭贷款的情况下,一旦产权登记在了自己名下,那么该房屋便仍然被视为其个人财产。
同样地,这笔按揭贷款亦应作为其个人债务来计算。
然而,如果婚后另一方参与到了偿还贷款的过程当中,其本质上不会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所以,当一段婚姻走到尽头,需要划分财产的时候,这种情况下的房屋将被判定为个人财产,而未偿还完毕的按揭贷款应当视为个人债务。
在此基础之上,已经偿还的贷款中属于另一半参与偿还的那部分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二、倘若房屋产权证书上只写着配偶其中一方的名字,但是另外那位配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其在购买这套房子的时候其实也是进行了出资的,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划分房产的时候,仍旧应该把这个房屋视为产证登记者的个人财产,而未偿还结束的贷款依然可以视为他(她)的个人债务。
不过,首期付款以及已经偿还结束的贷款里面,属于这位配偶投资和偿还的那部分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理论上都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
三、若是这位配偶有相关凭证来证明,他们在购买这个房子之前,双方都认同这个房子是一份共同拥有的资产,在如此情况之下,即便这个房子的所有权证书上只有对方的名字,也还是应该被判定为两个人的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应当适用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则来处理。
同样理所当然的是,他们的按揭贷款债务也应该看作是共同债务。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两个人在购买这个房子的过程中的投资金额相差较大,并且婚后没有住在同一屋檐下或者婚姻持续不久,这些特殊的情况也应该综合考量进去,在实际分割房产的时候,可以参考当初的投资比例来进行分配,而不是只是单纯的平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