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方与承担保密责任的员工可以通过商议来确立竞业限制协议。
该协议规定了劳动者在离职之后,将不得在指定的相关机构从事职业活动,而作为回报,雇主将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助金。
至于竞业限制约束的具体范围则应该由雇佣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确定,并且将协商结果详细地标明于劳动合同或竞业限制协议之中。《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