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方面,确实存在着相应的厂房拆迁补偿标准。
补偿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替换土地产生的价差损失;
其次是经营损失以及因为停工停产后而产生的产能损失;
再来便是地上物,这其中包含了如房屋、各类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失;
再者就是相关的搬迁费用支出;
最后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即解聘员工后所产生的安置补偿费用。
关于这方面,根据我国的法律要求,被征收人有资格选择以货币方式取得补偿,或是选择房屋所有权的调换补偿。
如果被征收入选择后者,那么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需要提供相应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且应与被征收人共同核算和结算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之间价值的差异。
由于对旧城区进行改建而引发的私人住房征收情况下,被征收人选择在改造区域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时,提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变更区域或附近区域内的房屋作为选择备选。
关于商铺的拆迁补偿标准,同样也包括:
替代土地的价差损失;
经营损失,停业停产损失;
地上物,即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失;
搬迁费用;
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等方面内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