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以及严格遵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相关条款,抢救纪录乃是针对患者在其生命遭受严重威胁或疾病程度极其危重的情况下,采取针对性抢救措施所进行的详细记载。
对于因抢救急危患者而无法及时完成病历书写的情形,相关医务工作人员应当在抢救工作成功结束之后的六个小时之内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记录,同时应当对补记内容加以明确标注。
其中,抢救记录应当涵盖以下要点:
患者病情发展状况、具体抢救实施时间及其过程中的各项措施、参与抢救的各个医疗工作者的姓名及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等重要信息;
此外,还需要准确记录抢救开始至结束的时间精确至每一分钟。《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八项病程记录是指继入院记录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
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等。
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