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饮酒过量而导致的人身伤害并不被视为工伤范畴。
这一规则的制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因素:
首先,醉酒属于个人行为,而对于这方面国家已经颁布了相关法规加以限制,例如禁止驾驶机动车等;
其次,醉酒可能会导致行为失控,从而引发各类事故,因此这种情况无法按照工伤标准进行判定。
若劳动者在工作应酬过程中因饮用酒精饮料过量而出现意外伤害,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类事件不能被视为工伤性质,但可以视具体情况向有关部门申请适当的赔偿。
1.依据我国有关政策规定,各单位在参与接待活动时,严禁违规宴请及过度饮酒。
然而部分企业出于业务发展或者其他特殊需求,往往需要组织类似活动。
在此类情景下,陪酒人员系单位所指派,他们并非参与正常工作任务的同事或朋友,因此在酒后产生的疏忽造成的本人损伤,理当由其所属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2.假设参加上述酒吧聚会或者宴席,目的仅仅在于推动公司业务开展,同时亦经由领导授命代为挡酒,那么应当由所在单位与领导者协同负责对受害员工予以赔偿。
然而,倘若该次活动属领导者私人事务,他已知晓饮酒有害人体健康,仍选择指使他人代替自己酒驾,此举便属于明显的故意犯罪行为,因此他必须独自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
若受害员工出于攀附公司领导层地位的动机实行代酒,那么作为既得利益者的领导只需就可能引发的赔偿事宜做出适当补偿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