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从事交易活动时,故意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结算,或采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获取他人信用卡;
(二)利用失效或已过有效期的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
(三)未经授权擅自冒充他人信用卡中的信用额度进行消费;
(四)釆取恶意操作手法,故意在规定的期限内、超额透支或延迟支付款项导致无法按时还款。
以上简称“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规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多次催收后仍未按期偿还的行为。
对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况,应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