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某一方的投资行为是以夫妇共同拥有的财产进行累积的,那么由此获得的任何收入都将被视为并归为同属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相反的情况下,假如投资者使用的是从个人财产中进行的投资,若是投资所带来的收益属于经营性质的,那么这部分盈利理应归属到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当中。
然而,当取得的收益可能因为自然孳息而产生时(例如,某人用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之后由于市场波动导致房屋价值增长),那么房屋自然增值的那部分收益应该被视作该投资人独有的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