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可享受到的减刑期限为三年半左右,具体的减刑时间则需依据放置在监狱中的实际表现进行判断与衡量。
然而,所允许减少的刑期绝对不可低于原本判决的刑期二分之一。
在减刑的幅度上,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控制在刑期的一半之内。
罪犯在服刑期间需要按照百分制的方式进行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并将其结果公示报道。
根据所得分数的不同及个人服刑表现,可以相应地兑换对应的奖励与功勋。
然后,便可依据奖励与功勋及个人服刑表现的综合状况,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减刑申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受罚者,在执行处罚期间,如能认真遵守狱中的各项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悔过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应当给予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