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询问的关于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赔偿金之间的异同点,特此提供以下专业解释:
首先,经济补偿金应视为在劳动合关系解除或到期自然终止之后,按照法定条件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资助。
其目的在于弥补劳动者由于劳动关系结束带来的相关经济收益损失。
其次,经济赔偿金则是在由于用人单位或者员工有违法或不当行为导致甲方(即劳动关系另一方)遭受了经济方面的损失时,需要承担向乙方进行经济赔偿的义务。
这一概念通常适用于解决因范法或违约等原因所引发的经济纠纷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