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女性实施的嫖娼违法行为,公安机关需依据其违法行为所涉事实、性质、情节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为指引来确定相应惩罚措施。
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将会对这类女性进行数额在10日至15日之间的拘留,同时可附加5000元以下的罚款。
若嫖娼行为情节相对较轻,则可能面临5日以下的拘留或500元以下的罚款。
然而,当存在如下几种特殊情况时,公安机关有权对行为人减轻处罚甚至不予处罚:
1.情节极其轻微者;
2.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且得到受害方谅解者;
3.因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参与嫖娼活动者;
4.主动投案自首,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自身违法行为者;
5.有立功表现者。
值得注意的是,若行为人年龄未满14周岁,将不予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格监管教育。
至于已满14周岁但尚未达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将视具体情况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倘若行为人明知自身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传播疾病仍从事嫖娼活动,则可能构成犯罪,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以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