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行法律明文规定,家庭房贷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2、对于如何辨识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我们应当遵循“共债共签”、“事后追认”以及“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目的”这三大基本原则进行界定。
3、当民间借贷行为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经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是其中一方在事后人知后予以确认同意所产生的债务,倘若该笔债务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生产经营领域内,则可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