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离婚诉讼纠纷时,录音确有被采纳为证据的可能性。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要求,任何形式的证据获取都必须遵循合法原则,同时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也必须经过严格的查验核实,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方能作为裁判事实的重要参考。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任何通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所获得的证据,均不得作为认定该案实际情况的依据。《民法典》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