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拟提起离婚诉讼的夫妻而言,其约定的离婚冷静期通常设定为整整30日。
当夫妻二人共同向婚姻登记机构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并经该机构依法审核通过后,应告知申请人在接下来的一个月中保持冷静,此后于第30日后再领取离婚证。
2、自婚姻登记机构开始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那一刻算起,若有一方当事人在接下来的30日内明确表示不愿离婚,则可以向该机构申请撤销原有的离婚登记申请。
在此之前所规定的期间已过,且在接下来的30日内,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再次申请颁发离婚证;
如果未按上述程序办理,则将被视为已经撤销了最初的离婚登记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