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针对各类房屋拆迁所给予的补偿标准设置硬性规定,仅提出了一些基础性的指导原则。
具体而言,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产,货币补偿标准应至少达到建筑物建设成本价格;
同时,也可考虑置换宅基地或进一步以地价形式进行补偿。
而在房屋置换方面,原则上需遵循同区域内最小面积的拆旧换新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城中村的房产,货币补偿标准则应至少达到市场价格水平;
至于国有土地上的房产,同样可以选择房屋置换方式,但在同区域内的置换标准为最小面积的拆旧换新,且货币补偿标准亦须达到市场价格水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国有土地征收的补偿一般涉及对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具体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