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下,公安机関实施拘留行为时需依法向被拘留者展示拘留许可文件,并要求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或捺印。
若被拘留者抵抗拘禁,执行官员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使用适当的束缚器具等。
拘役过后,除非出现干扰调查工作或者难以通知的特殊情况外,作出逮捕决定的部门应将逮捕原因以及关押地点,于二十四个小时内告知该被捕者的亲属或工作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